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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的通知

作者:Admin 文章來源: 發布日期:2015-12-21 17:13:57

關于規范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的通知

 

閩政管綜〔2011〕149號

 

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規范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含承包,下同)、出售等交易行為,健全進場交易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完善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市場運行機制,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產出租

    1.進場交易范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土地、房產,以及單項年出租底價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其他各類資產出租,按照《福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報經批準后,在榕的單位統一進入省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公開競價招租;非在榕的單位進入省產權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公共資產交易機構進行公開競價招租。

    對本通知發布前正在履行的租約,允許維持原租約至租期屆滿,原租約履行結束后,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2.招租底價確定。招租底價一般由出租單位采用市場比較方式確定。其中,土地、房產以周邊相同地段,類似功能、用途參照物的市場租賃價格作為確定招租底價的主要參考依據;設備以同類設備的市場租賃價格作為招租底價的主要參考依據。必要時可采取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招租底價。

    3.出租期限。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的期限一般為3年,最高不得超過5年;省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5年的,應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4.出租收入管理。省直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國有資產出租所形成的收入金額繳入省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省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原出租收入已繳入省級財政專戶的單位,繼續繳入財政專戶管理),國家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資產出售

    1.進場交易范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單項或批量原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資產出售,按照《福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報經批準后,在榕的單位統一進入省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非在榕的單位進入省產權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公共資產交易機構進行公開交易。

    2.交易底價確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應在進場交易前按規定程序進行評估,并以評估結果作為交易底價。評估機構從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評估機構庫中通過隨機抽號的方式選定。出售單位委托選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完成后,由出售單位將資產評估結果按審批權限分別報省機關管理局或主管部門備案。

    3.出售收入管理。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售收入繳入省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4.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的規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計算機、復印機、傳真機、電視機、空調機等電器電子類資產,超過規定使用年限不能繼續使用的,或沒有超過使用年限但經專業技術部門鑒定無法修復的,交由經公開征集選定的再生資源回收機構實行統一回收處理,不得進場交易或自行處置。

    5.涉密設備處置。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和復印機等涉密信息設備處置,按國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設備定點銷毀單位處理,不得進場交易或自行處置。

    三、交易程序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出售進場交易的業務規則和工作流程,由省機關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通知另行制定。交易中涉及的服務收費,省產權交易中心按福建省物價局《關于產權交易、鑒證收費問題的通知》(閩價服〔2008〕259號)的規定執行。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國有資產出租,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對內服務保障等特殊要求的資產出租,按照規定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可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自行組織交易。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前述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出售,以及其他暫不要求進場交易的資產交易事項,鼓勵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也可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自行組織交易。

四、監督管理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按規定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省產權交易中心要規范交易行為,保證服務質量。省直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交易行為的日常監管。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對本級的資產出租和重大資產處置進行全過程監督。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機關管理局和省國資委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省產權交易中心執行情況實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在出租和處置交易過程中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執紀執法部門依法依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